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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2016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及呈报材料的通知
2016-10-10 16:42  

 

全校各单位: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学校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尤其是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根据《黑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例》(黑大校发〔2014〕42号)和《黑龙江大学教学单位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黑大校发〔2016〕91 号)等文件精神,我校2016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自9月9日正式启动,目前调查摸底工作已经完成。现将具体评审工作安排及呈报材料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2016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继续秉承本着立足实际、着眼发展、实事求是、严谨规范、择优聘任、鼓励拔尖的指导思想,扎实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可持续发展,以学校发展目标和长远规划为依据,合理规划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与岗位设置相结合,按岗聘任、竞争择优,注重结构平衡、预留发展空间。

(二)坚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为学科建设、梯队建设服务,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向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倾斜,适当向外语学科、特别是小语种专业倾斜。

(三)坚持业绩成果条件与思想政治条件并重。注重标志性高层次科研成果,注重科研成果的学术价值和原始创新,鼓励拔尖,不断提升专业技术队伍核心竞争力;同时对申报聘任者的职业道德、学术道德、专业能力、学术水平等情况进行综合全面的考察,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四)坚持教学科研并重。教学业绩成果作为必备项,与科研业绩成果并重。注重教学实绩与效果,鼓励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突出的教师潜心从事教学工作。任现职以来无本科生教学工作量的,不得晋升教授、副教授、讲师,科研型教授除外。

(五)注重学术成果审查,严防学术不端行为,注重师德师风。按照《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等文件精神,对经查实具有学术不端行为、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实行一票否决。

(六)坚持“五公开、一展示、一答辩”制度。即坚持有关政策公开、推荐程序公开、推荐结果公开、聘任岗位公开、评审结果公开;申报人员业绩成果进行展示;组织申报人员进行答辩。接受广大教职工监督,确保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公正、公平、严谨、有序。

二、评审范围

2016年度专业技术评聘工作只在专业技术岗位进行。凡已聘我校专业技术岗位的在职在岗的具有事业编制及人事代理人员可以申报相应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与现所在岗位相符合,已经离开原岗位的,不能再聘任原岗位专业技术职务。

本次评审包括学院自主评聘和学校统一评聘两个类别。

(一)学院自主评聘范围

我校各教学单位正高级、副高级有空余岗位的,可以自主评审教师系列教授、副教授,讲师不受岗位数额限制。

(二)学校统一评聘范围

①教学型教授;②科研型教授;③破格晋升教授;④占学校岗位晋升教授、副教授(各教学单位教授或副教授没有空余岗位、需要占学校岗位评审的);⑤思政系列;⑥独立设置科研单位的研究系列;⑦其他专业技术系列(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审计等);

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基本政策

(一)评审标准

2016年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严格按照《黑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例》(黑大校发[2014]42号)和《黑龙江大学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例》(黑大校发〔2012〕95号)(以上统称“评审标准”)执行。“评审标准”规定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是最低入门条件,不符合入门条件的人员除有公认的重大标志性成果外不能推荐评审。

1.教师、研究系列:按照《黑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例》(黑大校发[2014]42号)执行;

2.专职辅导员系列:按照《黑龙江大学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例》(黑大校发〔2012〕95号)执行;

3.工程、实验和图书资料系列:按照《黑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例》(黑大校发[2014]42号)执行,但“教学业绩成果”不作要求;

4.出版、新闻、档案、医疗卫生等非直聘系列:按照《黑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例》(黑大校发[2014]42号)执行,但“教学业绩成果”不作要求,还要符合我省规定的相应系列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二)任职年限及成果期限

计算任职资格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8月31日,任职时间从9月1日算起。各类业绩成果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8月31日。

(三)教学业绩及成果是必备项

晋升教授、副教授必须讲授本专业核心(基础)课程,并应承担本科生课程教学,具备“教学业绩与成果”规定的教学必备条件和教学成果条件。对于任现职以来没有本科教学工作量或教学工作量未达到评审标准规定要求的,不得晋升教授、副教授、讲师;因学校专业及招聘规模调整等的客观因素造成的本科教学工作量略有不足,在其他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四)成果署名单位要求

各类教学、科研业绩成果应是任现职以来的,且以“黑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所提供的各类佐证材料必须在黑龙江大学教学、科研等管理部门备案可查。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校首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进修访学、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取得的第一署名单位不是“黑龙江大学”的成果可以作为评审依据。

(五)思政系列单列

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通知》(黑教职改字[2008]3号),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在我校2016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申报聘任思政系列职称的,系列单列,成立思政专家组,单独核定限额。评审时,按照《黑龙江大学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例》(黑大校发[2012]95号)执行,注重工作实绩。

专职辅导员具体包括一线专职辅导员,各学院主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层党委(党总支)副书记,连续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四年以上的现仍主管学生工作的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专职人员纳入专职辅导员系列。

(六)教授破格聘任

为鼓励高水平拔尖人才,对于高水平科研成果丰厚、富有创新精神与发展潜力的专任教师,具备教授岗位破格聘任条件并且通过答辩的,可予以破格聘任。具体要求如下:

1.只在专任教师岗位实行破格;

2.只对于晋升教授职务实行破格;

3.申报破格聘任教授的人员原则上须具有博士学位;

4.破格年限要求:原则上须聘任副教授职务满三年;

5.破格名额:对破格人员的成果要严格要求,必须完全符合黑龙江大学教授破格聘任条件,每年全校破格聘任教授原则上不超过2名。

6.破格聘任的教授人选,不兑现任何待遇,可以此参加有关学术、技术活动;兑现职务工资时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执行,即副教授任职时间满5年时方可兑现教授职务工资,且教授正式聘任时间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兑现教授职务工资时算起。

(七)教学型教授聘任

教学质量优异,教学效果突出,教学成果丰硕,长期从事本科教学一线工作的教师,可申报聘任教学型教授职务,同等条件下向从事全校公共基础课教学、外语类本科专业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倾斜。每年全校教学型教授原则上不超过3名。

(八)科研型教授聘任

科研创新能力卓越、科研成果丰厚,标志性成果突出的创新型拔尖人才,可申报聘任科研型教授职务。科研型教授主要设置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及部级以上工程中心,每年全校科研型教授原则上不超过2名。

(九)同级改职问题

岗位变动人员如现所聘岗位与现专业技术职务不对应、并且到新岗位工作满一年的,要进行同级改职,将专业技术职务改职为与现岗位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同级改职满一年后方可晋升上级专业技术职务。

若拟改职务系列为国家已实行专业技术考试的,在申报同级聘任时,分以下两种情况:

1.拟改为中级及以下职称的,必须直接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不允许通过评审的办法获得;

2.拟改职为高级职称的,必须先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拟改职务系列中级技术资格,然后方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四、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限额的确定

2016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原则上要在相应等级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进行。各类各级岗位评审限额将根据各级岗位的空缺情况、结合学校及学科发展建设等综合因素,由学校统筹确定,正高级和副高级评审限额学校实行总量控制。学校依据《黑龙江大学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实施办法(试行)》(黑大校发[2010]212号),在2010年核定全校各单位、各系列岗位总量及结构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学生规模、学科建设及学校发展实际,学校对全校各教学单位的教师各级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行优化调整,并下达到各教学单位作为本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基本岗位依据。

(一)各教学单位教师岗位评审限额的确定

各教学单位对照学校下达的本单位教师岗位数,结合学院教师各级岗位实际聘用人数,即可计算出本单位教师岗位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岗位的空余岗位数。

(1)对于相应级别有空岗的学院,要根据实际需要和学科、专业发展目标,有计划地合理使用。

(2)对于相应级别没有空岗的学院,相关人员原则上不能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的特别优秀人才,经学院评审通过,可推荐到学校参评,由学校统一评审,学校统一下达评审限额。学校评审通过的人员,今后仍占学院相应岗位数。

(3)教学型教授、科研型教授、破格晋升教授,由学校统一评审,学校统一下达评审限额。申报人员应经学院评审通过,方可推荐到学校参评,学校评审通过的人员,今后仍占学院相应岗位数。

(4)副教授空余岗位计算公式

①当本学院教授岗位无空岗时,按照学校核定的本学院副教授岗位数,对照本学院已聘用副教授人员数即可计算出是否有空余岗位。

②当本学院教授岗位有空岗,且副教授岗位没有空岗时,如果教授空岗数小于副教授超岗数,则副教授岗位没有空余岗位。

③当本学院教授岗位有空岗,且副教授岗位没有空岗时,如果教授空岗数大于副教授超岗数,副教授岗位空岗数计算公式见下文第④款。

④当本学院教授和副教授岗位均有空岗时,副教授岗位的空岗数(F)=X-Y-Z,其中:

X-学校核定的本学院教授和副教授岗位数之和,

Y-本学院已聘教授和副教授人员总数,

Z-2016年度申报晋升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数(如果2016年度申报晋升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数大于本学院教授空岗数,则Z按本学院教授岗位空岗数计)。

(5)申报晋升讲师职务可不受各单位讲师岗位数限制,对于符合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标准者即可申报。

(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科研岗位、专职辅导员岗位的评聘限额,由学校根据各系列空余岗位情况,确定聘用限额,统一下达2016年度学校拟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

五、评审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个人申报(2016年10月1014

教职工根据个人意愿自愿申报,按岗申报,填写《黑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交个人基本材料和业绩成果佐证材料。呈报材料时要本着实事求是、客观诚信的原则,认真填写相关表格、认真组织个人业绩成果等佐证材料,按照学校及本单位的工作要求,按时提交相应材料,避免漏报虚报。专家组评审开始后,不予接收申报人员补充材料。

学院自主评审系列和学校统一评审系列的申报材料均由本单位统一接收,其中学校统一评审系列的申报材料经本单位审查后,于10月14日前报学校人事处。

(二)材料初审(2016年10月1518日)

学校及学院工作人员根据评审标准、对照个人申报表,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初审,包括学历资历、年度考核、教学评估、教学工作量、教学业绩成果和科研业绩成果等。对于申报表格填写不清晰、呈报材料不完整的,应让申报人员及时修改完善。

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完成后进行汇总,准备专家组评审相关材料。

(三)专家评审(2016年10月22日前完成)

各教学单位应于10月20日前完成本单位自主评审系列的专家评审工作。学校统一评审系列的专家评审计划于10月22日进行。

学校统一评聘系列设立人文社科组(含外语)、理工科组和思政组3个专家评审组。学院自主评审时不分设学科组,专家组应包括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学科(专业)带头人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注重各学科(专业)平衡。专家组实行公务回避制度,参评人如为本人、配偶或亲属的,应主动回避。专家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1.学习标准。专家组全面熟悉评审标准、评审流程及工作要求,确定工作方式。

2.资格审查。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规定的基本任职和各级职称的任职条件审查入门资格。专家组要逐一认真审阅业绩成果材料原件,主要审查符合入门条件的材料,确定是否符合入门资格,并进行实名投票。

不符合入门条件的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合格,如有重大标志性成果可认定合格的,专家组应投票表决并一致同意,并作出书面说明。

3.成果计分与综合评议。符合入门条件的,专家组进行教学和科研业绩成果计分及综合评议。计分工作应依据《黑龙江大学学术评价体系》进行,对于《黑龙江大学学术评价体系》中不能直接用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计分的内容,专家应应结合学科(专业)特点进行细化,经专家组一致同意后执行。

计分时,应实行专家集体打分制,全体专家共同为每一位参评人员计分,并对其业绩成果进行综合评议,对同级别申报人员进行综合比较,评议时要注重业绩成果的创新性、研究内容的一致性、对学科(专业)建设的贡献力等,切实将具有真才实学、德才兼备、取得突出业绩的优秀人才选拔出来。

4.答辩。答辩环节是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五公开、一展示、一答辩”的工作要求设立的,能够让申报人全面展示自我,同时能够充分发挥专家组的综合评议及学术权威作用。符合入门条件的、申报高级职称人员要进行答辩。

答辩时首先由申报人进行个人陈述,个人陈述内容包括个人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教学工作量及教学管理工作、教学效果及影响、教学业绩成果、科研业绩成果、学术水平及创新度、学术影响、社会服务及贡献等内容。个人陈述时间均为5分钟。拟晋正高级人员还要进行专家提问,时间5分钟。专家独立打分,当场公布分数,核算答辩分数时时,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平均分为其答辩得分。

5.确定排名。申报人员的总分为教学分、科研分及答辩分之和,按照总分进行排顺。排名次序不得并列。排名次序若出现并列,专家组要进行票决确定先后顺序。

6.投票表决。专家组根据学校下达的评审限额,进行投票表决,确定专家组评审通过人员名单。投票实行实名制;得赞成票数达到专家组总人数的2/3为通过。

(四)公示

学校(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听取专家评审工作汇报,均在校园网对专家组评审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院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时,应将相应人员的业绩成果清单一并公示,业绩成果原件进行展示。

(五)学校审议(10月31日前完成)

各教学单位自主评审结果在公示期满后,由院学术委员会、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报学校审批。各教学单位应于10月26日前上报向学校人事处上报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

学校人事部门汇同教学、科研等部门进行复审。复审时对于不符合学校评审标准且无重大标志业绩成果的,经学校审议同意后取消拟聘资格并核减评审限额。

人事部门汇总2016年全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情况,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予以聘任。

六、评审材料呈报要求及说明

申报人员需呈报的材料包括基本材料和业绩成果佐证材料,具体内容与呈报要求如下:

(一)基本材料

1.《黑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此表用于各单位推荐评审和校级评审。此表用A4纸双面打印,需本人签名,基层单位聘任领导小组签字盖章。

其中,《申报表》第3页“任现职以来的教学工作情况”应由学院审查,核实无误后加盖学院公章。

学院自主评审系列申报人员,呈报《申报表》份数由各学院自行确定。学院评审通过后,应向学校提交一式2份进行复审备案。

学校统一评审系列申报人员,呈报《申报表》一式10份。

2.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呈报最后学历、最高学位证书的复印件1式1份。

申报教师系列和研究系列职务者,最低学位要求应具有学士(或以上)学位。后取得学历的所学专业要求与现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

3.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呈报粘贴照片及加盖认定机构公章页的复印件1式1份。

聘任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新来校教师尚未参加教师资格认定的,可以先参加评审,待省里统一组织教师资格认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时,学校予以兑现工资。

4.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黑龙江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复印件):即职称证,呈报带证书编号及加盖公章页的复印件1式1份。

5.职称外语、计算机知识考试成绩证书(原件),符合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条件的人员不必提交。

(二)业绩成果佐证材料

呈报的成果必须是任现职以来的,成果内容必须与现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成果有效期截止为2016年8月31日。呈报的所有成果均要求呈报原件,主要包括:

1.学术或教改论文(原件):晋升所有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论文是必备项。论文必须是公开发表的,凡在专辑、增刊、论文集(选)、内部刊物上刊登发表的论文、译文,或学术会议上书面交流的论文,或与本专业不对口的论文,都不能作为评审依据。如有检索、转载、转摘、引用等反响,均要附证明材料。

高水平学术期刊目录按照“黑龙江大学高水平学术期刊等级目录”执行。高水平学术期刊、CSSCI来源期刊、核心期刊及SCI期刊分区情况的认定以论文刊发当年该期刊所属等级、类别确定。

2.科研项目或教改项目(原件):晋升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有科研经历,科研项目是必备项。科研项目必须是各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包括行业部门)的立项。科研项目必须是各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包括行业部门)的立项;各级学会、行业协会的立项课题不作为参评依据,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国法学会的课题除外。各类各级项目的子课题(分课题)由学校相关部门和专家组确定其等级。

科研项目要呈报项目申请书(项目合同书),如结题,要呈报验收书(结题书或鉴定书等)。

3.科研获奖或教学获奖(原件):要呈报获奖证书原件。

4.著作教材(原件):学术著作必须为本专业学术著作,包括专著、教材、编著。其中对著作的参编情况,要求在书的前言中或相应位置必须注明参编章节和数量,否则无效。编著主编和副主编合计名次前3名的有效。

5.发明专利(原件):发明专利要提交专利证书。

6.其他证明科研能力与水平的材料(原件)。

上述业绩成果佐证材料原件,如正在校内相关部门进行评奖、考核而不能取回的,可提交复印件,但复印件上应注明原件用途并加盖相关部门公章。

(三)呈报材料的要求

1.单位统一收取材料,统一呈报,建议申报人精益求精地呈报材料,凡不在有效期内的成果材料不必呈报。

2.为避免材料破损、丢失,所有成果材料原件请装入结实的档案袋,并粘贴《材料目录》和《材料袋封底》。《材料目录》和《材料袋封底》见附件。

3.为方便专家审阅及工作人员整理材料,请将成果、证书等分类装袋,《材料目录》请逐项填写,贴于材料袋正面。材料目录与材料份数须完全相符,并按照《材料目录》填写顺序组织袋内材料,其中:

论文:应在目录页将论文名称及作者做出明显标记,并在正文中折页方便查看。SCI、EI、CSSCI、转载(摘)等反响情况应与源文章放在一起,并做明确标记。

项目:应将同一项目的立项审批书(通知书)、申请书、合同书、结题(验收、鉴定)书等材料放在一起,避免分散。

获奖:提交获奖证书时,如证书带有封皮的应去除证书封皮。

七、评审费用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黑价联[2010]62号文件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78号)文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每人按300元收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每人按200元收取,同级改职不收取评审费用。

学院自主评审和学校统一评审人员的评审费用均由人事处代收,由人事处统一上缴财务处。其中学院自主评审人员缴纳的评审费由财务处统一划转给各学院,用于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八、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教学单位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组,认真研究规划评审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合理规划,抓好落实,严谨规范,宁缺勿滥,确保自主评审工作圆满完成。

2.规范工作程序。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及《黑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例》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步骤和程序,深入细致地做好每个环节的具体工作,确保评审工作规范有序。学校复审核查时,如发现个别单位执行标准评审不严、工作程序不规范、评审结果出现严重偏差等情况,学校将收回相应评审限额。

3.确保平稳顺利。各单位既要坚持原则,立足学科(专业)发展建设需要,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规定,又要从实际出发,以人为本,充分考虑教师的切身利益。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审慎研究妥善解决的办法,确保评审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

九、其他事宜

1.相应系列的聘任标准、外语、计算机免试条件、高水平期刊目录等相关政策、文件请见附件。

2. 在个人申报结束后,各单位应于10月14日前向学校人事处呈报下列材料:

(1)《黑龙江大学各教学部门2016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计划表》(见附件),包括自主评审和占学校岗位评审;

(2)本单位所有申报晋升正高级、副高级人员的评审费,其中同级改职人员、博士定职人员不收取评审费。

(3)由学校统一评审系列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原件,请按“呈报材料要求及说明”的相关要求呈报材料;

3.呈报材料地点:主楼A座320室(人事处师资管理科)。

联系人:张达、吕荣、杨桂莲

联系电话:86608342。

黑龙江大学人事处

                 二○一六年十月十日

附件【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审批表.doc已下载
附件【黑龙江大学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例.doc已下载
附件【教学类高水平奖励期刊目录(修订稿)20120605.xls已下载
附件【黑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报表.doc已下载
附件【黑龙江大学人文社科类高水平学术期刊等级目录(修订稿).xls已下载
附件【黑龙江大学理工类高水平学术期刊等级目录(修订稿).xls已下载
附件【关于印发《黑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例》的通知 (1).doc已下载
附件【黑龙江大学各教学部门2016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计划表.doc已下载
附件【呈报材料目录及封底.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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