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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2012-08-13 14:19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正确的评奖导向,充分调动和发挥我省社会科学工作者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出更多的优秀成果,繁荣发展社会科学事业,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评奖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加大向一线社科理论工作者、中青年人才、特色学科倾斜的力度,注重推出在基础理论上有创新价值、在解决实际问题上有应用价值以及对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有重要贡献的优秀成果。

   三、成果申报

   1. 成果申报时间:8月22日—9月12日。

   2.申报成果的时限: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正式出版的以第一版印刷时间为准)之间的科研成果。在此时限内,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出版的社会科学成果和未公开出版但已被决策机构或实际部门采纳并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应用研究成果,均可申报。从未申报评奖的作者,其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之间的成果也可申报。

   3.申报方式:申报者向各市(地)社科联、高校社科联,各省级社团申报成果。绥芬河市的申报者仍向牡丹江市社科联申报,抚远县的申报者仍向佳木斯市社科联申报。

   申报者按照《第十五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材料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4.成果受理单位的任务:接受成果申报,进行资格审查,对申报成果的《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表》填写情况、匿名处理情况、电子材料等进行逐一审查,并负责对匿名不符要求的成果进行修正,将申报成果信息录入、上传到网络评审系统中。接受成果申报的各省级社团于9月13日-9月17日将申报成果纸质材料送至所在初评组牵头单位(名单参见《第十五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初评工作单位联系表》)。

   5.申报者应向成果受理单位交纳申报费,无论申报成果评上与否,所交申报费不予退还。申报费的标准为每项成果200元。接受成果申报的各省级社团留用100元作为评奖工作经费,100元由所在初评组牵头单位作为评审费。

   四、方法步骤

   (一)学科初评

   1. 学科初评时间:9月18日—9月28日。

   2.初评评审组的组建。按照《第十五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初评工作单位联系表》,共设33个初评组。市(地)社科联、高校社科联初评组由主席主持,省级社团初评组由牵头单位的召集人主持。

   初评评审组由各学科有建树、有经验、有公心的专家组成,评委7—15人,其中组长1人,副组长1—2人,由初评评审组民主推选。各初评组将评委组成情况和初评时间安排于9月12日-9月17日报省评奖办,经省评奖办审核同意后,再按统一要求评审。

   3.初评评审组的任务。初评需严格按照评审要求,在认真审读申报成果的基础上,给成果打社会价值及反响量化分和学术评价量化分(参见《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量化评分规则》),两分相加为初评总分。初评结束后,将成果按类别和初评总分高低进行排序,并按照要求将评审结果(分数)录入网络评审系统中,将成果全部材料上报到省评奖办。上报材料截止时间为10月12日17时。省评奖办将按比例确定入选成果。

   (二)分类复评

   1. 11月份进行分类复评。

   2.复评评审组的组建。复评由省评委会按类别根据各类成果的学科分布情况聘请专家学者组成四个评审组,省内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省外专家从当地社科联推荐的专家中抽取。

   3.复评评审组的任务。复评组将初评入选成果分成专著、编译著、论文、研究报告四类,进行集中评审。按照条件与设奖数额,经审读、打分、民主评议、投票等程序,评定三等奖、佳作奖,差额推选二等奖以上成果。

   (三)总审终评    

   1. 12月份进行总审终评。

   2.终评评审组的组建。终评由省评委会从终评专家库中遴选评委组成评审组。终评专家库由省内外具有正高职称,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处事公平公正,恪守学术道德的社会科学专家学者组成。

   3.终评评审组的任务。终评组审查复评评定的三等奖、佳作奖;按设奖数额要求,经审读、打分、民主评议、投票等程序,评选二等奖以上成果。

   (四)结果公示

   12月,终评结果报省评委会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内如对获奖成果有异议的,可根据《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实施细则》,具名向省评奖办提出申诉或投诉。省评奖办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委会审定,确定最终结果。

   (五)表彰奖励

   2013年3月召开颁奖大会,对获得省社科奖的成果,按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表彰奖励,以省评委会名义向作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五、纪律要求

   1. 各级评审组应严格坚持评审原则,遵守评审纪律,恪守学术标准,保证评审质量。

   2. 评奖工作在纪律监督组的全程监督下进行。评奖工作纪律监督组由省委宣传部干部处、机关党委和省社科联机关党委负责人组成。

   3. 评审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参与评奖工作的人员如申报成果,须实行回避。

   4. 参与评奖工作的人员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对外透露讨论、表决情况。如违反工作纪律,省评委会将取消其参加评奖工作资格,并建议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或处分。

   5. 申报者如有弄虚作假或剽窃等违反评奖办法的行为,由省评委会取消其当届参评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奖励;情节严重的,4年内不允许申报参评。

凡评奖工作有关事宜可与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联系。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宣街20-6号科技大厦806室

   联系电话:0451-82808209

   联 系 人:马  琳、程石磊

   邮    箱:hljskpj@163.com

 

   黑龙江大学社科联联系人:武嵩昊    联系电话:0451-86608522

 

                                           社会科学处

                                         黑龙江大学社科联

                                          2012823

通知.doc

附件1:第十五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材料要求.doc

附件2:十五届申报表.doc

评奖办法实施细则.doc

评奖办法实施细则.doc

初评工作单位联系表.doc

期刊评价等级认定表.doc

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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